一般保證訴訟時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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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訴訟時效起算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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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證是指什麼,一般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

一、一般保證是指什麼一般保證是指與主債務並無連帶關係的保證債務。一般保證具有補充性,當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先為執行並且無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時,保證人有權拒絕,這種權利稱為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在以下情況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三是,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上述權利。二、一般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之規定,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未在約定或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在約定或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已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一般保證訴訟時效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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