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與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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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與水權
土地使用權與農轉非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户;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但是,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户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户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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