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與土地使用權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用益物權與土地使用權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用益物權與土地使用權之間的關係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指的是土地使用者在規定的範圍內擁有利用土地的權力,而用益物權指代的是我們對他人的擁有之物的使用。也就是説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必須符合益物權的規定,故而土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

一、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是指非所有人對他人之物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

1、《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條“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2、《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條“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

3、《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4、《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條“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徵收、徵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二、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在中國,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廣泛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取得土地使用權,成為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因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轉讓、買賣、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有拍賣、招標和協議三種方式。

2、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如出售、交換、贈與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一級市場,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構成土地使用權流轉的二級市場。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情況比較複雜,在法律中並無系統的規定,各地的做法也不一致。從原則上講,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建設。因此,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一般是指不改變農用地性質的承包和轉包。通過土地劃撥及建設用地程序取得的使用權是無限期的,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取得使用權的,按照土地的用途不同,使用權的年限也不同。

3、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4、土地使用權買賣是土地使用權人以獲取價款為目的將自己的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公民或法人,後者獲得土地使用權並支付價款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是個人權利的使用,是自己所擁有土地的使用權。而用益物權是指個人對他人擁有物的使用權利的規定。所以土地使用權在用益物權之下,服從與用益物權,只要用益物權規定的事件,那土地使用權就可以順利進行下去。希望以上內容能夠給大家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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