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自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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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自離條例
勞動法自離工資規定
勞動者按規定辭職,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結算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如勞動者違反規定辭職,可能面臨扣發工資或承擔賠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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