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期間先予執行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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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期間先予執行的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期間先予執行的法律依據
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是有先予執行的,行政訴訟先予執行的範圍是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費用等。當事人對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起訴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傷、醫療社會保險金的案件,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據原告的申請,裁定先予執行。
當事人對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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