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先予執行應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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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先予執行應具備哪些條件

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由於各種原因,雙方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勞動糾紛的發生,不僅使正常的勞動關係得不到維護,還會使勞動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因此,應當正確把握勞動糾紛的特點,積極預防勞動糾紛的發生。而中國當前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地方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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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先予執行的適用條件一般有什麼?

先予執行是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一方當事人預先付給另一方當事人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的一種法律制度。《行政訴訟法》對先予執行制度雖然未作規定,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7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以適用先予執行措施,這樣更有利於及時保護行政相對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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