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怎樣劃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5W
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怎樣劃分
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怎樣劃分
這是根據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而對共同犯罪形式作出的劃分。
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簡稱事前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實行犯罪前形成。這種形式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實踐甚為常見。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些犯罪,便以事前是否具有通謀作為該罪的共同犯罪與他罪的單獨犯罪的區分標準,比如,依據《刑法》第310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事前有通謀的,構成共同犯罪,否則構成窩藏、包庇罪。
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簡稱事中的共犯,指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在着手實行犯罪之時或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形成。如甲對乙實施搶劫,已奮起抗爭,恰甲之友丙經過。甲請丙幫忙時,共同搶得乙身上錢物若干。此案中,甲、丙的共同犯罪即為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