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執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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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執行問題
刑事拘留的執行問題
1、辦案人員在執行刑事拘留時必須向被執行人出示《拘留證》,責令被執行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如被執行人拒絕的,查人員應當在《拘留證》人註明。遇有必要情況偵查人員有權使用警械。
2、辦案人員對被拘留人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內應當時行訊問並製作訊問筆錄,發現不應拘留的應立即釋放。
3、辦案人員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情形外,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拘留人的拘留原因及羈押處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者他所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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