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的解決方式具體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6W
勞動糾紛的解決方式具體是什麼
勞動糾紛的解決方式具體是什麼
1.當事人協商不成的,應申請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解。
2.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解時應在雙方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
3.調解時,應做到以下幾點:
(1)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
(2)依照法律法規、政策進行耐心的説服工作,講明利害關係。
(3)開發區土地出讓優惠糾紛既要符合法律法規,有原則性,又要有靈活性。
(4)爭取有關部門的配合與支持。  
4.當事人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主持下自願達成的協議,應當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和雙方當事人蓋章。調解協議書一經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成為雙方當事人履行法律的依據。如果當事人不願調解或不服調解,或在調解成立後調解協議書送達前反悔的,依照法律規定,都可以直接要求人民政府處理。  
5.調解時不能帶有自己的感情,不能決而不調,也不能久調不決。調解時間越久,越會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帶來麻煩和被動。行政調解不成時,要及時進入處理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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