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與學校責任的分擔是該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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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與學校責任的分擔是該怎麼規定的
監護人與學校責任的分擔是該怎麼規定的
對於監護人與學校責任的分擔是該怎麼規定的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區分監護人與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是:未成年在校讀書,並不意味着監護人把監護職責委託給學校,因此,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承擔的不是監護責任;監護人仍然對在校的未成年人承擔監護責任,監護責任沒有發生轉移。
注意: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被監護人侵權的責任由監護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民法典與高法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有關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責任變化:
首先,前者,學校承擔補充責任,後者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前者針對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後者將對象擴大到未成年人。
最後,前者沒有規定第三人對未成年人侵害的責任承擔,後者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承擔補充責任。
學校承擔的是過錯責任,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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