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責任歸責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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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人責任歸責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監護人責任歸責原則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二、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1、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

2、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8、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護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機關彙報和請求幫助;

13、代為賠償;

1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三、監護權包括哪些權利?

1、人身監護權

監護權的人身監護權與親權中的身上照護權的內容基本相同,具體包括:

(1)住居所指定權。

未成年人不得隨意離開監護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權利由監護人行使。

(2)交還請求權。

當未成年人被人劫掠、誘騙、拐賣、隱藏時,監護權享有請求交還被監護人的權利。

(3)被監護人身份行為以及身上事項的同意權。

未成年人,不能獨立行使身份行為和獨立決定身上事項,必須經監護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職業的許可,法律行為的補正等,都由監護人為之。

(4)撫養義務

這一義務源於親屬權的義務,監護人應當為被監護人提供扶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等費用,但被監護人有財產的除外。對被監護人無法定扶養義務之人,不承擔此項義務。

(5)對被監護人監督、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被監護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監督的權利和義務,與親權的內容相同。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監督不力,被監護人侵害他人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監護人應承擔賠償的義務。

2、財產監護權

監護人應全面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權益。

其主要內容為:對被監護人財產的管理權。監護人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總的來説,因為被監護的對象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以,監護人更應該依法履行自身的監護職責,因為自己沒有盡到監護職責,使得被監護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雖然被監護人不擔責,但不能免除監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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