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建築業參加社保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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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建築業參加社保問題
貴州省建築業參加社保問題對民工等的保障有哪些?
貴州省關於大力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意見 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2013-4-22 16:36:00 黔勞社廳發[2006]21號 各市、州、地勞動保障局、經貿局、工會: 為了落實國務院《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文件精神,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工作,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375號)、《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第79號令)和勞動保障部《關於實施農民工“平安計劃”加快推進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要求,現對推進我省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各類企業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都應當為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按註冊地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已在註冊地參加工傷保險的不再重複繳費,但需提交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證明,報生產經營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未按註冊地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應當及時在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 二、用人單位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時,要據實報送人員名冊,企業用工發生變動的,應按月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變動人員名單。煤礦、非煤礦山、建築施工等高風險行業企業為農民工優先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的,各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積極支持。 三、用人單位在省內的生產經營地參加工傷保險的,農民工的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由統籌地區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並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四、用人單位在註冊地和生產經營地均未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其使用的農民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後,由生產經營地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勞動能力鑑定,用人單位按照按工傷保險的相關規定支付其工傷保險待遇。 五、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農民工在受到事故傷害或確診患職業病的一年內,農民工本人或者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按規定直接向統籌地區或有管轄權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貴州省建築業參加社保問題得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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