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勞資糾紛風險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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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勞資糾紛風險管控
我國物業公司法人有啥風險

作為物業公司法人代表,風險有如下幾點:


1、自然災害類,如颱風、暴雨、雷電、洪水、地震等。


2、公共安全類,如火災、重大治安刑事案件、交通事故、人員傷亡、羣體性中毒或傳染病、搶劫、打架鬥毆、盜竊案件等。


3、安全生產類。如大面積突發性停電、停水事故、浸水(跑水)、重大設備安全事故、電梯困人、煤氣或有毒氣體泄漏等環境污染事故等


4、社會影響類。如業主重大投訴已受到政府有關部門干涉、影響公司聲譽或由媒體曝光造成負面影響等。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 ,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關於法定代表人的職責,《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擔責任外, 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2、向登記機關、税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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