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的形式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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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的形式和條款
簽訂合同的形式和條款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合同的口頭形式指當事人只有口頭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合同形式。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約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標的是一個常用的法學術語,是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標的物可以是物,如借款合同的標的是貨幣,買賣合同的標的是出賣物。標的也可以是行為,如貨物運輸合同中的勞務。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行方式包括交貨方式、驗收方式、付款方式、結算方式等。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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