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過户的報廢車輛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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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過户的報廢車輛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已過户的報廢車輛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根據《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中規定,營運車輛轉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照營運車輛的規定報廢。根據《汽車報廢標準》的規定,各類出租車輛的使用年限為八年。樑某出賣給彭某的車輛為營運車輛改為非營運車輛,使用年限應為八年,該車輛於2009年即已報廢。根據《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的規定,報廢車輛擁有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因此,樑某與彭某的買賣行為違背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簽訂的汽車買賣協議無效。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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