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備案超時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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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備案超時如何處理
工傷備案超時如何處理
工傷備案超時的可以按照人身損害賠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單位給予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則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申請認定工傷的時限為,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勞動者自己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申請認定工傷的時限為,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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