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違約金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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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違約金條款的效力
民間借貸違約責任的效力認定,高額違約金條款的效力
一、民間借貸違約責任的效力認定民間借貸違約責任的效力認定,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計算方法。”從這些規定看,我國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事先約定在違約後生效的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義務。違約金在性質上分為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一般認為我國法律規定違約金是以補償性違約金為原則的。對於懲罰性違約金,我國法律雖未禁止,但並非完全放任。就我國法律而言,可以援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通過無效、可撤銷等制度來規範此類條款的效力。合同條款無效可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法院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首先就應當主動審查合同的效力,當然應包括違約條款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五個情形,包括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情形。《民法通則》和《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有權約定違約條款,法院在確認違約條款的效力時,應依據相應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主動審查。在民間借貸關係中,審查其效力應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我國關於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在法律、行政法規中未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如合同約定的利息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則認定為高利貸,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屬無效部分,依法不予保護。通則認為,該司法解釋是我國關於高利貸的禁止規定。二、借款合同中的高額違約金條款的效力借款合同中的高額違約金條款為部分無效,即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四倍的約定無效。在借款合同中當事人約定的逾期違約金宜視作當事人約定的利息損失,法院可支持借款期限內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四倍以內的利息,超過部分不予支持。超出借款期限的損失,以本金加不超過四倍利息作為基數,按原借款合同約定利率不超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貸款人的利息損失。至於,雙方還約定了其他違約責任的,應當以給貸款人實際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為限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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