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包括哪些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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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包括哪些強制措施
羈押包括哪些強制措施
羈押包括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羈押基本上是一種逮捕、拘留決定以後的,依附於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對於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關於拘留、逮捕、逮捕後偵查和審判期間的羈押,都屬於超期羈押。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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