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包括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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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包括:

行政強制措施包括有哪些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法》根據行政強制措施權限內容的不同,明確規定了4類行政強制措施,並設定了一個兜底條款,即“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在實踐中,行政強制措施手段多種多樣,可以分為限制人身自由,處置財物,進入住宅、場所3類。

1、限制人身自由。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限制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自由。

(1)行政相對人處於醉酒、精神病發作等狀態,非管制不能避免行政相對人對其本人造成危害或對他人構成威脅。

(2)行政相對人意欲自殺,非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

(3)行政相對人存在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情形,非管制不足以預防或救護。

我國相關立法規定了多種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如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治療、現場管制、強行驅散等。

2、處置財物。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過程中,可以對相關財物依法進行處置,涉及所有權的4項權能,即行政機關可以對相關財物依法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在實踐中,行政機關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處置財物具體表現為對查封、扣押、凍結、使用、處分以及對財物的使用進行限制等。

3、進入住宅、場所。

當公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有危險,非進入住宅、場所不能實施救護或不能制止危害行為時,顯然有必要允許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及時進入該住宅、場所採取一定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及時進入公民住宅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

綜合的説,行政強制措施是執法人員依職權對違法者實施強制措施的手段。這種方式一般是分情況處理,不僅可以限制人身自由,還可以扣押他人的財產,但前提也是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保證他們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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