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權法下股權質押合同生效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4.77K
新物權法下股權質押合同生效條件
新物權法下股權質押合同生效條件
一、權利憑證質押合同生效時間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全力憑證交付質權人。

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在權利憑證沒有交給質權人之前,質押合同雖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在實踐中應注意無記名有價證券與記名有價證券的區分。

以無記名有價證券設質時,只要權利憑證交付給質權人,質押合同即隨之生效而以記名有價證券設質時,則應以背書方式為之,即把將該證券設定質押的情形註明在該證券上,然後再將證券交付給質權人。

出質人在權利憑證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權利憑證的,則質押合同不能生效。

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

二、股份股票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

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

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

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股票與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和提單不同,股票的價格隨着股票市場的不斷變化而變化,股票的擔保價值也有可能發生大起大落,而且也有可能出現利用股票的設置的形式迴避《公司法》的一些強行性法律規範。

為維護股份公司和眾股東的合法權益,充分有效地發揮股票質押的積極作用,做出了上述的規定。

禁止出質人在股票出質後將其股票轉讓給他人,但並不絕對。

若出質人與質權人一致協商同意將作為質押客體的股票予以轉讓時,即不在此限。

但出質人轉讓股票所有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三、債權銀行使質權與質押合同生效的時間的不同質押以出質人將質物轉移佔有予質押權人為生效要件。

在股票質押中,由於股份悉數託管於證券登記公司,故以雙方辦理出質登記,且登記機關出具書面證明為質押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視為轉移佔有質物未辦理出質登記,質押雙方訂立的質押合同只是成立而非生效。

債權銀行依受法律保護的質押關係而享有的質權,在債務履行期屆至前,只是一種期待權,並不能行使。

只有證券公司未適當履行債務,債權銀行方可行使質權。

也由此看出,不同於一般銀行借貸合同的諾成性質,質權貸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