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押生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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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質押生效條件是什麼
1、交付質押財產是質押權的生效要件
動產質押權的標的是動產,動產具有易於轉移、難以控制的特點,為了保障動產質押權的實現,也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本條規定動產質押權的設立以交付為生效要件。
2、質押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出質人與質押權人訂立動產質押權合同,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在移轉質物的佔有之前,並不發生擔保物權的效力,出質人只有實際移轉質物交付到質押權人佔有時,質押權才發生效力。出質人代替質押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權不成立。質押權合同中對出質財產約定不明,或者約定的出質財產與實際移交的財產不一致的,以實際交付佔有的財產為準。在質押權合同生效前質押權人已經佔有質押財產的,質押權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發生效力。
從多數國家法律規定看,權利質押權作為物權行為,在設立時除需要當事人之間合意外,還需要質物的交付或登記為生效的條件。質物的移轉佔有包括三種方式:現實佔有、簡易交付與返還請求權讓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九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債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百二十四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押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押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押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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