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權生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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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權生效條件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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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權生效條件


質押合同什麼時候生效?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

我國擔保法對質押權的生效原則上採取的交付主義:即交付生效。這裏的生效包括質押合同成立,質押權生效。如果質物沒有交付,質押合同仍然成立,只是質權人不取得質押權。例外的規定即是你問題中所提的權利質權:包括有價證券、基金份額、股權、可轉讓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以及應收帳這些,如果以這些權利做質押的話,是例外規定,需要到有關機關進行登記:即登記才生質押權。不登記不影響質押合同成立,只是不才生質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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