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刑事訴訟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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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刑事訴訟特點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為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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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證明對象的特點

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有兩個特點:
一是與案件有關,具有訴訟意義。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構成刑事案件處理的事實基礎。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具有訴訟意義,不能成為證明對象。
二是具有證明的必要性。某些事實如屬於眾所周知的事實或者已為法律確認的事實,為保證訴訟的效率,沒有必要運用證據進行證明。
證明對象,又稱為待證事實或要證事實,是指司法機關和當事人在訴訟證明活動中需要運用證據加以證明的事實。明確證明對象,才能確定舉證責任承擔的範圍,才能在訴訟證明中目標明確,集中注意力,準確、及時地查明案件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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