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有什麼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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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訴訟有什麼特點?

交通事故發生後,可以用訴訟的方式進行損害賠償,交通事故訴訟是民事訴訟的一種,交通事故訴訟有什麼特點?本文對交通事故訴訟作了相關剖析,詳情請看下文。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後,經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調解,各方當事人未能達成調解而調解終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調解生效後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賠償訴訟,人民法院立案處理。主要特徵如下:

1、人民法院居於主導地位。在賠償訴訟法律關係中,人民法院處於主導地位,組織參加訴訟的其他參加者原告、被告,訴訟中的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等參加訴訟,進行損害賠償方面的訴訟活動。

2、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訴訟活動。

賠償訴訟是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是屬於民事侵權糾紛,在審理案件中各種訴訟活動要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分階段進行。如一審案件所適用的普通程序分起訴與受理階段、審理前的準備階段、開庭審理階段等。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賠償案件時,按普通程序分階段進行審理。

3、訴訟參加人應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訴訟參加人是賠償訴訟的主體,他享有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和處分訴訟權利的訴訟權利。比如受害人接受調解,放棄部分原本屬於自己應得的賠償項目或金額,或提起上訴權、撤回上訴權,請求執行權,委託訴訟代理人權等。

同時法律要求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應履行訴訟義務主要有:

1、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尊重對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行使。

2、遵守訴訟秩序。主要有按時到庭參加訴訟活動,遵守法庭紀律等。

3、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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