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拒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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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拒絕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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