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包、轉租後遇到徵收 - 補償款怎樣分配?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現今社會,中國的農村裏,幾乎見不到年輕人,剩下的也只有空巢老人和留守兒童。大部分青壯年都選擇去了城市打工賺錢,而非在農村務農。老人年級比較大,體力不足以幹農活,青壯年又外出打工,所以許多農民都將自己的土地轉包、轉租給了他人耕種。按照現有的規定,國家對於土地的農業補貼都是直接發放給直接耕種的農民,而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是得不到補貼的。那麼如果遇到國家徵收土地,補償款該怎樣分配呢?難道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也無權獲得任何補償嗎?

土地轉包、轉租後遇到徵收,補償款怎樣分配?

轉包,是指農民在一定期限內,把自己的土地全部或部分以一定條件發包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內的第三人使用。轉租,是指農民在一定期限內,將自己的部分或全部土地出租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第三人。無論是轉包還是轉租,轉包人、出租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均未改變。

我國法律規定,徵收土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對於已經轉包、轉租的土地,因徵收的補償費用分配如下。

關於土地補償費的分配。

土地在轉包、轉租後,實際的土地使用人發生了變化,但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並未發生任何變更,仍然是轉包人和出租人。

因土地被徵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是轉包人、出租人,而非接包人、承租人,所以轉包人和出租人享有對土地補償費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而接包人、承租人無權請求獲得相應的補償費用。

但是,也有例外,如果轉包人與接包人、出租人與承租人在他們簽訂的轉包合同、出租合同中,約定了土地被徵收時接包人、承租人的補償方式及補償標準的,雙方應當按照相應的合同約定進行相應的補償分配。

安置補助費的分配

安置補助費,只針對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失地農民的一種生活安置補助,是為了保障農民土地在被徵收後其基本生活來源,轉包人、出租人作為擁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固然擁有該項補助費,對於轉包給集體經濟組織的第三人也是享有該項補償的,但是對於出租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第三人則不能享有該項補助費用。

青苗補償費的分配。

前面已經提到,土地在轉包、出租後,土地的實際投入人為接包人、承租人,故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費的補償應到歸屬實際投入人或者説是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權人,但是如果雙方在轉包合同、出租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應當遵守合同約定。

地上附着物補償費的分配。

對於地上附着物,如臨時建築物的補償,如果臨時建築物由轉包人、出租人修建,在其進行轉包或出租時僅約定接包人、承租人享有使用權,則地上附着物的補償費用由轉包人、出租人享有。

如果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權在轉包或出租時已約定轉給接包人、承租人,或者接包人、承租人在簽訂轉包合同或出租合同後自己通過合法程序修建的,則地上附着物的補償費應當由接包人、承租人享有,但是雙方簽訂的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農民的土地轉包、轉租後,遭遇政府徵收時,一般情況下,土地補償費由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安置補助費由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失地農民即轉包人、接包人享有,地上附着物歸實際投入人、實際所有權人享有,青苗補償費由實際投入人享有。

但是凡事都有例外,即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政府在徵收過程中侵犯了自身合法權益,作為廣大被徵收人一定要積極面對,敢於與政府協商;對於接包人、承租人,也要通過與轉包人、出租人協商爭取自己的權益,為了避免轉包人、出租人獨吞徵地補償費,建議提前預防,即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就約定徵收後相應的補償費用分配問題。當然,如果有不懂的問題,也可以諮詢律師,如有相應糾紛,要敢於用法律武器保障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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