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隔代探望權應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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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國法律對探望權的規定並不完善,僅見於《婚姻法》。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

解析隔代探望權應受法律保護?

  摘要:我國法律對探望權的規定並不完善,僅見於《婚姻法》。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對於其他情形下的探望權,例如兒子去世後,爺爺奶奶對隨母生活的孫子的隔代探望權,法律沒有直接的規定。沒有規定,並不意味着沒有隔代探望權,此時,法院應當依照法律原則和精神來作出判決。

  案例:

  農民王大爺因老伴的早逝一直鬱鬱寡歡,辛苦務農與僅有的兒子相依為命,兒子結婚後孫子童童的出生,讓王大爺欣喜不已,孫子斷奶後,兒子兒媳提出想外出打工,王大爺便在鄉下老家一人照看兒子,這一照顧便是7年。然而,一場車禍奪去了兒子的生命,悲痛不已的王大爺更是把所有的感情寄託在小孫子身上。後來兒媳再婚,覺得老人經常探望孫子,破壞了其正常的生活,便拒絕王大爺再次探望孫子,後因王大爺兩年來未見過孫子,與兒媳又協商未果,便將兒媳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幫助自己實現對孫子的探望權。

  律師評析:

  本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保護隔代探望權的正確行使,不僅能促進與子女的情感交流,減輕童童的生活孤獨感和家庭破碎感,還能延續老人的血緣親緣,平撫失去家人的心理創傷,體現了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公序良俗。因此,在特殊情況下,允許隔代探望,使祖父母也成為探望權的主體,這樣從童童角度考慮,親情的維護有利於健全良好的人格,增加了社會存在感和自我歸屬感,有利於童童的身心健康。同時,對老人也是心靈的慰藉,給老人帶來生活的希望,體現了法律的人文關懷。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之規定,做出判決原告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權,充分考慮被告撫養兒子童童的實際情況,可利用節假日或寒暑假放假時間適時適用。探望權期間,如果存在對童童成長不利的行為,可適時中止探望,以保護童童的身心健康。

  律師觀點:

  當前探望權規定存在的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以上法律條文規定了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後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母親,而沒有直接規定爺爺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等直系親屬的探望權。由於規定的探望權主體過於單一,致使人民法院審理此類糾紛時按部就班,機械的照搬《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駁回隔代直系長輩主張對孩子享有探望權的訴訟請求。這樣做,既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更不符合我國的國情。

  確認隔代探望權的必要性

  探望權設置的目的是滿足親情需要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最大利益。我國《婚姻法》規定探望權的權利主體是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並沒有包括隔代直系親屬。隔代直系親屬雖不是法定的探望權的主體,但老人與其孫子女之間是基於一定身份和血緣關係形成的直系親屬,具有親屬關係上的權利和義務,不因孩子的父母離婚而消除。這種權利和義務不能僅侷限在父母與子女之間,其他和子女關係密切的直系親屬也應存在。讓他們保持相互往來,相互溝通和交流,能夠增加親情,更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確認直系祖輩享有探望權,是探望權主體的擴大,不僅僅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作為祖父母對孫子女的責任,這並不違背設立探望權的立法目的和精神。

  我國是一個家庭傳統觀念很強且重視親情的國家,現實生活中,很多的未成年子女都是和祖輩生活在一起,也因此形成了中國特有的“隔代親”現象。父母的離異,會給未成年人所帶來很多的不利影響,甚至對父母產生逆反心理,沒落的心情往往渴望得到祖輩的關愛和呵護。確認隔代探望權是離婚家庭中祖孫輩的共同需要,不僅可以彌補孩子因父母離異而形成的創傷,而且祖父母一輩也可從與孫子女們的交往中得到心理慰藉,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相反,如果因為父母離婚而斷絕祖父母與孫子女們之間的來往,無疑對雙方都是極大的心理傷害,有悖於中國傳統倫理道德和習俗,更與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不相符。

  隔代探望權的可行性

  當然,確認隔代直系親屬享有探望權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可能會帶來其他各種問題,如探望權主體的擴大,可能影響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學習;隔代探望可能存在不當探望,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行使隔代直系親屬探望權的法律程序不明確等等。對此,筆者認為,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已對探望權的行使作出了必要的限制,對於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隔代探望權的行使可以參照該規定執行,探望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成長,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仍應以《婚姻法》第三十八條中關於中止探望的有關規定來加以解決。對於行使隔代探望權的法律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提供了法律救濟的途徑:“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未與孩子共同生活的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孩子受阻後,可依法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支持行使隔代探望權。

  該內容由河北英利律師事務所資深主任律師孫術校友情提供,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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