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東獨立於公司財產的股東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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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也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人公司股東獨立於公司財產的股東財產處理

公司法規定一人公司股東舉證責任倒置,由其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財產。如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財產的,該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財產的情形:

1、提供出資情況、財務制度、年度財務審計報告


2、提供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不存在“九民紀要”認定人格混同情形


3、提供專項審計報告及年度審計報告


4、提供資產獨立性鑑證報告


5、提供關於會計賬冊的司法審計報告


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財產的情形:

1、沒有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會計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2、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明顯有瑕疵,比如沒有將可公開查詢到的執行債務、或案涉資產計入資產負債表,或沒有附相應年度的財務會計報表


3、實施抽查會計記錄、銀行流水的專項檢查報告


4、生效判決已認定股東財產與一人公司財產混同


5、即使提供了審計報告,未認定一人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財產

鑑於公司法規定一人公司股東如不能舉證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財產,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一人公司在日常經營中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1、每一會計年度終了聘請會計事務所對財務會計報表審計,並確保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2、一人公司與股東之間儘可能少發生資金往來,如確需發生,應當簽好借款協議,作好財務記載,並及時歸還。


3、避免代付費用,儘量做到合同流、發票流、業務流、資金流一致。


4、如一人公司股東系法人的,設置一人公司和股東設置獨立的財務部門,人員不混同,賬冊分別記錄收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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