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 - 出賣人有哪些特殊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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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有哪些特殊權利義務?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有哪些特殊權利義務

  分期付款買賣,是指買受人將應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限內分次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合同。根據《民法典》第634條的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請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分期付款買賣使買受人未支付全部價金即取得買賣標的物,出賣人未得到全部價金即需移轉買賣標的物,出賣人存在不能取得全部價金的風險。因此,出賣人在分期付款買賣中可以採取一定的措施以躲避風險,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請求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的特別約定。

    為保證及時收取價款,出賣人可以在合同中設定期限利益喪失條款,即買受人不按期支付價金,出賣人有權請求買受人一併支付未到期的價金。此外,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已經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且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即達到了違約行為“嚴重影響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的程度,這時分期付款買賣的出賣人有權行使合同的單方解除權。

   《民法典》關於分期付款買賣中的合同解除的條款新增了“催告”的規定,對出賣人的權利作出一定的限制,防止出賣人提出的特別約定條款過於苛刻,從而保證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平衡。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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