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當履行什麼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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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付標的物並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買賣雙方經協商約定達成一致,在買受人交付了價款後,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至買受人,使買受人不僅實際取得了標的物,而且實際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如果在買賣合同中對標的物的轉移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當履行什麼義務?

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2、確保標的物無瑕疵。是指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所有權不會被第三人以出賣前的任何理由追索,如果發生該標的物因第三人有追索權而造成買受人損失的,出賣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3、確保按合同約定的數量、質量交付標的物。買受人按約定的價款支付給出賣人貨幣,是以單價乘以數量確定下來的,出賣人收取了該數量的價款,就必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量交付標的物,少交,是違反合同約定侵犯買受人權益的違法行為,應當補足,並承擔違約責任;標的物的單位價額,是標的物質量的金錢價值,合同中約定的質量要求,是確保出賣人獲得收益的保證,出賣人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交付標的物,不得降低質量檔次交付標的物,因交付標的物不符合約定質量引起的法律後果,由出賣人承擔。

4、按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交付標的物。合同約定的期限,是雙方協商約定的,在沒有發生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出賣方應按期交付標的物,如果出賣方發生了某種事先未預料到但不是屬於不可抗力的情形,需要延期交付標的物,應事先徵得買受方的同意,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買賣合同一經簽訂具備相應法律效力,出賣人和買受人都需要依法遵守合同義務和擁有相應的權利,出賣人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標的物的保質保量如期交付,標的物轉移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法定程序補充協議,否則除非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形,視為出賣人違約需要依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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