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雙方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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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雙方權利義務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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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買賣合同雙方負擔什麼權利義務

試用買賣合同雙方負擔以下權利義務:

(一)買受人有要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權利,如買受人基於試用的目的要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應當轉移標的物的佔有於買受人;有對標的物進行試用或檢驗的權利,買受人對標的物的試用或檢驗是試用買賣合同的核心內容;試用期滿,買受人有認可或拒絕認可標的物的權利,買受人對於購買或不購買標的物完全憑自主自願的意思表示而定。

(二)買受人負有遵守試用期間的義務,買受人對標的物的試用或檢驗應當在試用期間內進行;買受人負有妥善試用並盡善良保管標的物的義務,應依標的物性質,選擇正確地試用方法,不得對標的物造成損壞,同時買受人基於對標的物的實際佔有應盡到善良的保管義務。

(三)出賣人有要求買受人在試用期間內試用標的物的權利;試用期間屆滿而買受人拒絕認可標的物,出賣人有要求買受人返還標的物的權利;出賣人有要求買受人損害賠償的權利,試用期間,因可歸責於買受人的原因導致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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