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無償收回 - 合理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8W

   在我國土地是老百姓賴以生存的家園也是最重要最有價值的財產我國土地一般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老百姓的耕地及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的,其土地所有權則是屬於集體所有。實踐中有的村委會因各種原因收回老百姓手中的土地使用權,那麼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應不應該給予老百姓補償呢?

土地被無償收回,合理嗎?

 

首先,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肯定是需要給老百姓相應補償的,當然,一般只補償因公共利益和村莊公益事業建設而需要收回土地。如果是因村民沒有按照批准用途進行建設,或是改變土地用途而被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的是沒有補償的。比如説,村民把用來種糧食的耕地,擅自改變成建設用地,把本來獲得批准的宅基地用來建養殖場等,那麼這種情況下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被收回,那不僅沒有補償,而且地上所建的建築物也有可能會被責令拆除。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准報廢的。這裏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是因舊城改造等因素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都是需要給予老百姓補償。

  

對於補償標準,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其中,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對於被徵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原則上來説是需要按拆一還一的標準進行,如果低於這一標準,同樣也是不合理的。

村委會收回老百姓土地並以各種理由不給予補償的情形在實踐中是很多見的很顯然這種情形是違法的作為老百姓如果遇到此種情形可以先向當地政府部門進行舉報舉報得不到回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村委會履行補償義務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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