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律師事務所解析——案件移交到檢察院意味着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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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已經移交到檢察院代表着公安機關已經結束了案子的調查取證工作,已經交給檢察院對違法行為進行公訴。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律師事務所解析——案件移交到檢察院意味着什麼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子,應該作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而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案卷材料、證據一同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一時間將案子移送具體情況通知犯罪嫌疑人以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該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書中註明相關具體情況。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子,應該做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是撤銷案件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用提起公訴的案子,一概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子,根據本法和監察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覺得需用補充核實的,應該退還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需時還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用留置措施的案子,人民檢察院應該對犯罪嫌疑人先於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該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做出是不是逮捕、取保候審或是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別具體情況下,決定的時間還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決定採用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案件移交檢察院後是否一定會提起公訴?

依照《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零一條、第四百零二條、第四百零三條的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並不一定會提起公訴

1、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交審查起訴的案件,察覺犯罪嫌疑人並沒有犯罪事實,或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之一的,經檢察長或是檢察委員會決定,應該做出不起訴決定。
2、公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移交審查起訴的案件,察覺犯罪嫌疑人並沒有犯罪事實,或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況之一的,應該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做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3、人民檢察院對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依然覺得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是檢察委員會決定,應該做出不起訴決定。

4、人民檢察院對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覺得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且並沒有退回補充偵查必要的,可做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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