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願意轉崗 - 老闆讓我走人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6W

案情:你好,我是今年三月份來公司上班的,上班後公司一直未找我簽訂勞務合同,我也未要求他們簽訂,現在工程結束了,老闆説要調我去海南工地,但這明顯是變着花樣趕我走,我不同意去海南工地,她就讓我月底走人,又不給我經濟補償,請問我該怎麼索賠?(我三月份開始上班,到現在7個月,未簽訂勞務合同,未繳納五險一金)

不願意轉崗,老闆讓我走人

法律分析

針對您的描述,可以從法律角度分析如下:第一,必須明確的一點是您和用人單位之間到底是勞動合同關係還是勞務合同關係。因為您在諮詢中用的是勞務合同,而勞務合同是不受勞動合同法調整的,只受到合同法調整,單位不需要替員工繳納社保,未簽訂勞務合同的也不會涉及到雙倍工資的支付。

第二,如果您的單位是具有合法用人資質的用人單位,並且您和對方形成的是勞動關係,那麼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至遲一個月內應該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自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第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繳納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

第四,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起三十天書面通知勞動者,違法解除的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為補償金的二倍。經濟補償金則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行動建議

鑑於上述法律分析,建議如下:如果是勞動合同關係,那麼您可以就支付雙倍工資、支付賠償金等事宜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勞動仲裁,以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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