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內容一般包含哪些條款?2.什麼是格式條款?提供格式條款需要盡到什麼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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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內容一般包含哪些條款?

1、合同內容一般包含哪些條款?2.什麼是格式條款?提供格式條款需要盡到什麼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470條第1款的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

以上是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可以根據所訂立的合同的性質選擇上述條款,根據合同的性質,當事人認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內容,都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由雙方協商確定。

另外,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為了指導當事人訂立合同的行為,國家有關合同管理部門制定並公開發布了各類性質

合同的示範文本。合同的示範文本主要是針對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經常發生的問題,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將合同的必備條款明列出來,確保合同條款完備、符合法律的要求。如果有合同示範文本,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這裏所講的只是“參照”,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什麼是格式條款?提供格式條款需要盡到什麼義務?

根據《民法典》第496條第1款的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該款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格式條款的定義,是對《合同法》的進一步完善。

根據該條第2款的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這一款對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提出了要求,尤其是新增了提供格式條款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説明義務的不利後果。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有相應規定,該解釋第6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容,在合同訂立時採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説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採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説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3.在什麼情形下,合同中的格式條款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497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1)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和本法第506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民法典》第506條規定,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如果格式條款中具有符合上述內容的條款,即屬無效條款。

《民法典》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主要規定了下列無效民事法律行為: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②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③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④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⑤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格式條款中的內容涉及以上民事法律行為,則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3)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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