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勘察人、設計人和施工人、承包人的質量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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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勘察人、設計人和施工人、承包人的質量擔保責任?

如何確定勘察人、設計人和施工人、承包人的質量擔保責任?

  勘察、設計的質量是決定整個建設工程質量的基礎,如果勘察、設計的質量存在問題,整個建設工程質量也就沒有保障,因此工程的勘察、設計必須符合質量要求。建設工程的勘察人、設計人提交的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文件應當滿足以下要求:(1)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2)符合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3)符合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技術規範;(4)符合勘察、設計合同約定的特殊質量要求。根據《民法典》第800條的規定,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並賠償損失。

  在建設勘察、設計的質量沒有問題的情況下,整個建設工程的質量狀況最終取決於施工質量。建設工程的施工人為保證工程的施工質量,必須做到嚴格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凡是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都要由施工人承擔責任。根據《民法典》第801條的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承包人對整個工程質量負責,當然也應當對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的質量安全承擔責任。根據《民法典》第802條的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事故,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發包人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發包人可以選擇請求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本文來源: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編熱點問題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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