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個法律常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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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胎兒也有繼承權?

100個法律常識(上)
有繼承權,但如胎兒分娩時為死體的除外。
2、哪些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3、哪些組織能向法院申請認定某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4、哪些機構能作為被監護人的臨時監護人?被指定監護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於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5、老年人能選擇自己的監護人嗎?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在自己的近親屬、其他人或組織事現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確定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6、因突發情況導致被監護人無人照料,怎麼辦?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7、離婚時獲得子女撫養權的一方,可委託其父母代為撫養嗎?法律未明文規定禁止,即可以。
8、被宣告失蹤的人,其財產由誰代管?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有爭議,由法院指定。

9、個體工商户的債務,由誰承擔?個體工商户的債務,個人經營的,則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則以家庭財產承擔;如無法區分的,則以家庭財產承擔。
10、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責任由誰承擔?由法人承擔。如果法定代表人越權簽訂合同,只要相對人不知道其實際權限的,該合同對法人仍然有效。所以,選聘法定代表人非常重要,一般由控股股東的自然人擔任。

11、什麼叫做不當得利?沒有法律根據而獲得的利益,屬於不當得利,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得利。

12、代理人與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是什麼?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

13、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是否要承擔民事責任?因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14、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令自己受到損害,受益人要給予補償嗎?如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如無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且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則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15、因自願對他人實施緊急救助而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是否要承擔責任?不承擔民事責任。

16、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多久?三年,法律另有規定除外。最長保護期限為自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十年;特殊情況的,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17、對於分期履行的債務,訴訟時效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18、法院可以主動適用訴訟時效處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嗎?不能。
19、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可以導致訴訟時效中斷嗎?可以。
20、不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的,適用訴訟時效嗎?不適用。
21、請求支付撫養費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嗎?不適用。
22、可以在合同約定一方放棄訴訟時效利益嗎?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23、預告登記有什麼用?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24、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對業務有約束嗎?有的。但是,該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法院撤銷。

25、關於尋找遺失物的懸賞廣告承諾有效嗎?有效,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26、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發包人能否收回承包地?不能。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27、土地經營權能否向他人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

28、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如何處理?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9、居住權如何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首先應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並且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30、設立居住權的房屋能否出租給他人?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得出租給他人。
31、擔保合同包括哪些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
32、擔保物權的法定擔保範圍有哪些?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
33、宅基地的使用權能抵押嗎?除法律規定可以抵押外,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34、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可以抵押嗎?不能。
35、土地所有權可以抵押嗎?不能。
36、被查封的財產可以抵押嗎?不能。
37、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嗎?可以。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38、抵押權人可以不經過法院直接與抵押人達成折價協議嗎?可以。發生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就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如果該協議損害了其他債權人利益,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該協議。
39、什麼叫做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常見的格式合同,如保險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等。
40、法定代表人越權訂立的合同有效嗎?除非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法定代表人越權訂立合同,否則應認定該合同有效,對法人發生效力。
41、定金和違約金可以同時主張嗎?一般不可以同時主張,只能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如果當事人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因此,從實質意義上講,這兩者只能選擇其一。
42、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多少?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
43、違約金過高或者過低,可以要求法院調整嗎?可以。
44、賣方無權處分標的物導致買方無法獲得標的物,那合同有效嗎?仍然有效,買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45、買賣雙方沒有約定貨物的檢驗期,如何確定貨物的檢驗期?除非對標的物有約定質量保證期,否則貨物的檢驗期限最長為二年,自收到標的物之日起算。
46、對於試用買賣的試用期限,如何確定?有約定按照約定,無約定以賣方確定為準。實踐中,賣方可以發函告知買方試用期限以及貨物價格等事項,如試用期限屆滿,且買方對是否購買標的物未作表示的,視為購買。
47、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對標的物使用費未作約定,如何處理?未作約定的,賣方無權主張使用費。
48、未付電費,供電人可以馬上斷電嗎?不可以。用電人不付電費,供電人應給與催告並給予一段合理期限。逾期仍不繳納電費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程序中止供電。
49、贈與的東西可以要回來嗎?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經過公證的贈與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除外。
50、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如何確定保證的方式?按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情況下,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履行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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