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工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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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很多人有權利的時候不懂得如何運用,也不瞭解他們的權利其實是有時間效力的。等到訴訟時效都過去了,律師也是有心無力了。
基本案情

有一位工傷的當事人,兩年前受傷的時候在醫院遇到了我們的普法工作組,顧問律師告訴過他,單位申報工傷是一個月的時間,個人申報工傷是一年的時間。一旦超過一個月,單位就不能再申報工傷,只能由個人申報;一旦超過一年,個人也無法申報工傷了。如果他發現一個月之內單位沒有給他處理工傷,那麼最好自己帶材料去社保局做一個工傷備案登記……在律師顧問普法期間普法工作組的同事多次提醒他,一定要對自己的事情上心點,不要覺得有單位處理就什麼事情都不管。畢竟他的傷情挺重,除了醫療費還有鉅額的後期護理費。但是這位當事人覺得單位是他供職很多年的單位,雖然沒有交過社保,但是和同事關係一直很好。而且受傷後所有的醫療費都是單位在繳納,之後單位也很配合地説:“你放心,後面的事情交給我們處理!”於是當事人放心治病,將普法工作組律師的話當做耳旁風,甚至覺得多次提醒他的律師是聳人聽聞。兩年過去了,他終於結束了一段治療期,打算詢問單位怎麼處理他工傷的事情。才發現,單位除了給他墊付醫療費,從來就沒有給他處理過任何關於工傷的事情。現在兩年過去了……他的工傷再也認定不了了。而他在發生工傷後就和單位解除了勞動合同,現在沒拿到工傷賠償,身上還有終身傷殘需要長期護理……這才想到前兩年律所的普法工作組給他的忠告,翻出那個普法宣傳冊打電話律師問,有沒有什麼辦法能夠幫他要到工傷賠償金。律師:……律師能怎麼辦啊?前期都提醒過了啊!律師辦案子也是要遵循法律的!總不能直接篡改法律吧!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工傷篇>

為保障勞動者權益努力
最後,律師重複一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如果不能及時收集材料進行工傷認定的,也要先收集部分材料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備案,才能夠延長申請時限。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法律規定,是為了幫助更多受傷職工能夠在受傷後得到治療和賠償,如果錯過了法律規定的申報時間,不但律師無能為力,就連社保局那邊也無能為力。
法律給了我們權利,那麼我們就該對自己的事情多多關注。如果我們自己都不在乎自己的工傷怎麼得到理賠,那麼單位為什麼一定要給你申報工傷,並賠償工傷傷殘補償金呢?一旦錯過工傷申報時間,除了怨天尤人又能做什麼自力救濟的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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