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為”與教化對策研究(二十)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6W

4.有限度的監禁和附條件的假釋

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為”與教化對策研究(二十)

未成年“準犯罪者”採取監禁刑只能是迫不得已的最後手段。這種懲戒方式針對的對象有兩個特點:其一是行為具有嚴重的暴力性和社會危害性;其二是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再犯可能性高,具有明顯的“知法犯法”傾向。依據我國當前《刑法》,凡是未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行為人,一律不受刑法規制,這種對未成年人的過分保護與被侵害的社會及他人利益相比,價值上明顯不對等。單從年齡上看,未成年人的確懵懂無知需要保護,但年齡不是唯一的評判標準,有時甚至是一種假象,要知道某些未成年人對信息的接收程度,生理成長程度已經接近甚至超過個別成人,更何況還有“團伙作案”的情況出現。對於人身危險性和再犯可能性高又“知法犯法”的“準犯罪者”們,如果還以刑事責任年齡一刀切的標準去處置,但不會取得教化保護未成年人的效果,反而會給他們造成一種“殺人無罪”的假象,產生對刑法的藐視。因此,對此類未成年“準犯罪者”採取監禁刑進行教化是很有必要的。

監禁刑的刑期上,法庭應該參考未成年“準犯罪者”的社會調查報告依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判處定量的監禁刑,且要施加一個上限,比如以21週歲未上限,對監禁到21週歲的行為人可以釋放,使他們重新重歸社會,未成年人畢竟具有很大的潛力和可塑性,不能因為對社會的過度保護而讓他們永遠喪失自由的權力。與此同時,對於監禁期間表現好的未成年人,也可以採取附條件的假釋,在假釋期內可以責令他們定期參加心理輔導、法律宣傳活動,從事社區勞動,禁止進入某些場所等。

5.全面實行對未成年“準犯罪者”的前科消滅制度

我國前科制度的實質是為犯罪人貼上“標籤”,以便公安機關等機構的管理,在我國這幾十年的發展中,前科制度的確起到了提高案件偵破效率,遏制犯罪的作用。但前科制度最大的弊端就是對所有犯罪人無區別的標籤化,實踐中這種“犯罪標籤”會讓已經改過自新的人難以重歸社會,造成有前科的人只能生活在有前科的圈子,這對社會保護來説是不利的。

未成年“準犯罪者”的處置離不開教化保護,前科制度的存在無疑會給這種教化保護蒙上一層陰影。未成年人的人生剛剛起步,將前科制度無差別的應用在未成年“準犯罪者”身上,必然會導致其名譽和未來的權益受損,給他們生活帶來諸多不便。對未成年“準犯罪者”採取前科消滅制度不僅滿足他們重歸社會的需要,更解除了法庭針對低“準犯罪行為”採取懲戒措施的後顧之憂,維護了社會穩定,達到社會與少年的雙重保護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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