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進行電話錄音才能成為合法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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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説,打官司就是打證據,有時有些直接證據很難取得(如書面簽字的欠條等),那麼進行電話錄音可能是一種簡單有效的補充證據。由於電話錄音是在對方不知情或者不知道你的真實意圖的情況下的,對方不會防範或者警惕性不強,因此取證比較容易,在證據不足或者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這種方式。應當強調合法取得的電話錄音是有效的。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法復〔1995〕2號)中説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是後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錄音證據,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頒佈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就自然失效了。那麼如何進行電話錄音才有效呢?一般應符合下列做法。

怎樣進行電話錄音才能成為合法證據

一、錄音的對象必須是債務人或者承擔義務的一方。只有債務人(欠款方)的講話才能對他本人有約束力。實踐中有人不承認被錄音人是他本人,這時您應申請進行司法鑑定,但鑑定費用您先預交(費用很貴,一般按照分鐘收費),最後鑑定費用承擔問題由法院判決(一般由敗訴方承擔)。當然撥打的電話最好是被錄音者在電信或者移動等公司登記的號碼。

二、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完整反映債權債務的內容或者其他民事義務內容。例如是欠款,那麼錄音應讓債務人完整説出欠錢的具體金額和理由。金額最好具體到個位。

三、電話錄音應當真實完整。錄音證據應當未被剪接、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有些時候錄音者會故意引導對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後進行技術剪輯,得出一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真實,也是無效的。

四、電話錄音內容必須反映被錄音人真實意思表示。即被錄音者必須不是在被逼的情況下錄音的,任何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綁架、威脅等手段取得的證據都是無效的,因此在錄音時應注意言行,談話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

五、電話錄音取得的方式應當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例如不能憑同意結婚的錄音要求法院判決結婚(因為婚姻法規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的竊聽的錄音一般會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六、電話錄音應留下原始載體。通過錄音筆或者手機錄音後,在拷貝到電腦後,存在錄音筆或者手機中的錄音資料不要刪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鑑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後要整理成書面材料,並刻製成光盤(法院需要)

七、電話錄音可以公證。在公證員面前撥打電話並錄音,公證處會出具證據保全公證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經過公證的證據證明力高於一般的證據。公證的錄音可以被法院認定沒有經過剪接,另外公證費用也不高。

總之:在沒有直接證據或現有材料為複印件的情況下,可以考慮電話錄音或現場錄音。錄音之前,不要打草驚蛇。同時一定要梳理材料,挑選出需要錄音的關鍵內容,不要遺漏。要這樣想:對手不可能給我們第二次機會。準備好錄音設備,不要錄了半天卻錄製失敗。談話時態度、語氣一定要和善。錄音完畢後要整理成書面材料,並刻製成光盤(法院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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