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案件司法觀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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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裁定發回原一審人民法院重審中對新施行的司法解釋的適用

民事再審案件司法觀點(四)

      【關鍵詞】:再審 發回重審 司法解釋 溯及力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問題:某民事案件,經兩級人民法院一審、二審之後,當事人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上級人民法院提審後作出發回重審的裁定,該案現在原一審人民法院重審中。本案二審判決作出之後,有與本案法律適用問題密切相關的某民事實體法司法解釋施行,該司法解釋溯及力條款的表述為“本解釋施行後,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的案件,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時,不適用本解釋”。請問一審法院能否適用該司法解釋?

     《審判監督指導》研究組認為:“法不溯及既往”是法律適用的原則之一,即法律文件的規定僅適用於該文件生效以後的事件和行為,對於該文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的表述也體現了這一法律原則的精神。

       一個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裁判之後,當事人不能依據新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釋以原裁判適用法律錯誤為由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且若案件因新證據等其他事由進入再審後,當事人亦不得主張適用新法處理案件。具體到本案,雖然目前在一審審理之中,但此種一審系再審適用二審程序後發回重審的一審,因此,不屬於該司法解釋溯及力條款中所稱的“案件尚在一審或二審階段的”,而是屬於該司法解釋溯及力條款所稱的“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時”,也就是説,該案件上級人民法院的提審、發回後的一審、一審重審後的二審均屬於該案廣義上再審的一部分。

       當然,若該司法解釋和本案法律適用有關的條款與之前的司法解釋不相牴觸,即系填補法律空白的規定,則人民法院可參照該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處理本案。

       ——江必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編:《審判監督指導》(總第34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50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民事訴訟卷III》16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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