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再審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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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案件再審時效

民事案件再審時效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再審申請。如果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或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或者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或者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不得申請再審,但可以就離婚案件已經處理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

二、可以申請民事再審的裁定

(一)不予受理裁定;

(二)駁回起訴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對於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能否申請再審的問題,本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存有爭議。考慮到當事人可以直接針對一審判決申請再審獲得救濟,若允許對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申請再審,則已經生效甚至執行完畢的一審判決又變為不生效,程序難以操作,故最終未規定對該類裁定可以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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