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風險代理的案件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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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代理這對於律所來説是比較特殊的,因為實際上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託人當前的相關案件的時候會通過不同的標準收費。其中有一種就是律所通過相應的辦法是必須勝訴的,只有案件在勝訴了以後委託人才會支付相應的費用,但是為了達到這種勝訴的結果委託人支付的費用非常的高。那麼,不可以風險代理的案件是如何規定的?

不可以風險代理的案件是如何規定的

一、不可以風險代理的案件是如何規定的?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款分別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係的民事案件時,委託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羣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注意: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託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二、實行風險代理應當注意以下三方面問題:

第一,必須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即律師事務所首先應當向委託人告知律師收取代理費的政府指導價,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委託人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才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也就是説,是否實行風險代理應由委託人自行選擇、決定;律師事務所不能為獲取高額回報,而對委託人有所隱瞞。

第二,對以下八類案件不得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1、婚姻、繼承案件;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卹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4、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5、刑事訴訟案件;

6、行政訴訟案件;

7、國家賠償案件;

8、羣體性訴訟案件。

第三,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不得超過一定的金額,即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超標收取風險代理費屬於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風險代理費一般是按當事人最終通過代理人的代理活動實現的標的額收取的,該標的額來源於其他當事人,收取過高的風險代理費實際上是一種“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的行為。前述案例中,某律師事務所請求支付高額代理費用之所以未獲全部支持,原因之一就在於其把撫養費亦算入了風險代理收費的標的額範圍,而實際上對於撫養費是禁止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

我國統一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當中,對不可以風險代理的案件有着非常明確的規定。像是最容易很普遍的婚姻官司,或者是請求律師幫助爭取最低生活保障的,撫養費,職工請律師幫助索賠勞動報酬等這些案件,律師必須要按照平時的收費標準來執行,也就是費用都是委託人先從一開始就得支付給律所的,並且收費標準當然不能夠按照最高數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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