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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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應當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對於無力繳納律師費用的貧困人羣,法律訴求符合要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進行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支援對象除了經濟困難人羣,還有自身無法進行辯護的聾啞人、殘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難人羣。援助包括無償進行法律諮詢、撰寫法律文件、進行辯護等事項。

應當法律援助的情形有哪些?

一、法律援助是什麼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二、《法律援助條例》規定

《法律援助條例》於2003年7月16日經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已於2003年7月21日公佈,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法律援助是政府責任,公民可以按照條例的規定獲得法律諮詢、代書、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

根據該條例第二章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8、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9、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10、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1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第一到第六項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根據訴求分類有請求賠償的對象為國家的;請求給予生活保障、撫養費用等救濟錢款的;因見義勇為行為需要上訴的。根據訴訟者人羣分類有聾啞人等殘疾人、未成年人、其他沒有委託辯護人和沒有經濟能力委託辯護人的。以上情況均可申請援助,但需要進行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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