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的忠實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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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人的忠實報告義務

居間人的忠實報告義務

這是居間人在居間合同中承擔的主要義務,這樣規定,是由於在指示居間中,對於關於訂約的有關事項,如相對人的信用狀況,相對人將用於交易的標的物的存續狀況等,居間人應就其所知如實向委託人報告。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居間人對於相對人,並不負有報告委託人有關情況的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居間人應將有關訂約的事項向各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也就是説,不僅應將相對人的情況報告給委託人,而且也應將委託人的情況報告給相對人。不論是居間人是同時受相對人的委託,還是未受相對人的委託,居間人均負有向委託人和相對人雙方報告的義務。基於此,媒介居間人的報酬原則上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即委託人和相對人平均分攤。

居間合同的性質是一種提供服務的合同,委託人與居間人訂約的目的就是依合同實施中介服務,只有忠實報告義務才能達到中介服務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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