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忠實的義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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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忠實的義務包括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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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忠實義務包括了哪些

勞動者忠誠義務的內容是指,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以及勞動關係結束後的一定期間內,為維護和實現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以注意、保密、服從、增進利益等為主要內容,勞動者應履行的各種行為,包括積極作為義務和消極不作為義務。

(1)勞動者忠誠義務中的作為義務:即勞動者應當主動維護和實現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

①告知義務。勞動者應將與履行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個人情況,及其所獲知的涉及用人單位利益的重要信息,如實及時告知用人單位。

②善意義務。勞動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在工作過程中竭盡“最大注意”;正確使用和妥善維護單位的設施設備;努力學習職業知識,提高自身職業技能;忠於職守、恪守職責、勤懇完成本職工作。

③服務期義務。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服務期協議,勞動者應遵守協議內容,履行服務期義務,一旦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④服從義務。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應當認真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指揮、管理、控制和監督。

⑤後合同義務。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2)勞動者忠誠義務的不作為義務:指勞動者不得從事損害用人單位權益之行為的義務。

①保密義務。勞動者應按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不得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②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③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的限制義務。我國法律並不禁止雙重或多重勞動關係,但要求不得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否則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解除與前單位的勞動關係或者解除現勞動關係。

④其他限制義務。包括:勞動者不得發表損害僱主名譽的不利言論;不得從事損害和出賣本單位利益以及與本單位利益相沖突的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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