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情勢變更”適用問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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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情勢變更”適用問題解析

施工合同“情勢變更”適用問題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5月13日公佈實施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下稱“《解釋二》”),在第26條規定了“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等內容,但由於建築施工合同的特殊性和建築市場的特殊性,適用該條規定仍然有許多值得關注的問題。

問題一:固定價格合同是否可以調整材料價格 

有關專家認為,材料價格異動使得締約時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繼續按照原合同履行會導致施工企業原合同目的落空,也違反了一般的商業交易規則。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對原合同價格進行調整。《民法典》第269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的實質就是“承包人幹活,發包人給錢”。其性質決定了施工企業無法承受材料、人工價格異動帶來的虧損,如果仍按照原合同履行,將嚴重危害社會安定,損害農民工等弱勢羣體的利益。而且建築施工行業是傳統的微利行業,與房地產開發、金融投資等行業本身具有高風險、高收益的特點有着本質區別。把材料價格異動的風險和損失全部由施工企業承擔顯然有違《民法典》公平、誠信的原則,因此應當對固定價格進行合理調整。

問題二:如何判定材價“情勢”發生變更 

有關專家認為,雖然《解釋二》明確了“情勢變更”原則,但並沒有設定“情勢”發生了什麼程度的變更後才可以調整合同價款或撤銷合同。認定價格異常變動或調整合同價格的方法均應以施工企業不虧損或實現微利為考量標準,讓整個建築施工行業都因為價格異動導致收入低於成本顯然是不合適的。建材價格變動是否異常是一個動態問題,最近幾年,已經有30多個省市、地區或縣級政府出台了限定材價變動幅度的指導意見。判定材價“情勢”是否發生變更,還取決於形成和訂立合同時對風險的評估和考慮。如果價格漲幅把投標報價中包含的利潤和風險都耗盡了,就應當界定為異常變動。

問題三:有預付款的條件下能否調整合同價格 

有關專家認為,關鍵要看建設單位支付的預付款能否滿足提前備料、化解價格異動帶來的風險和損失。如果不能滿足,仍應當調整。按照行業交易習慣預付款一般應達到工程總價的25%,如果達到這個比例應認定風險責任已經轉移,在這種情況下施工企業主張價格調整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一般不被認可。在支付了預付款的情況下仍然可以適用情勢變更,預付款如果不足以充分備料,應該進行相應調整。當然還要考慮施工企業是否在合理期限內進行了材料定購。如果預付款額度達不到足額的程度,即使合同約定支付預付款,在價格異動時施工企業仍可以要求調整固定價格。

問題四:合同明確約定材料價格上漲不得調整的效力如何 

有關專家認為,其實是否簽訂這樣的條款並不影響情勢變更的適用。一些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讓施工企業酌情承擔損失,實際上這不是一個承擔比例的問題,而是性質認定問題,不能因為這種約定就要求施工企業承擔損失。這種約定與情勢變更的適用無關,應當屬於可撤銷的內容,施工企業應當在法律規定的一年期間行使撤銷權。但如果施工企業未按期行使撤銷權,則價格異動時不能調整固定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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