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都具有先訴抗辯權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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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是合同當事人重要的權利,主要是對抗合同一方提出的請求權。抗辯權的種類有很多,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等。其中先訴抗辯權主要應用於擔保合同中,是保證人常用的權利之一。那麼保證人都具有先訴抗辯權麼?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下。

保證人都具有先訴抗辯權麼?

一、保證人都具有先訴抗辯權麼?

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並不等於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於消極的、防禦性權利即抗辯權。

1、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中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混合擔保中,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的先訴抗辯權。混合擔保中,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物保,債權人未就該財產行使擔保物權,而直接就全部的債務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二、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將產生哪些效果?

1、因先訴抗辯權具有延緩性和阻卻性,所以先訴抗辯權的行使使債權人的履行請求受阻,保證人暫不承擔保證責任;

2、先訴抗辯權有效行使後,到強制執行主債務人的財產無效果前,保證人不負履行遲延責任;

3、在前述時期,債權人不得以其對於保證人之債權而對保證人為抵銷,抵銷者無效;

4、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已為強制執行,但未能全部滿足債權時,可就剩餘部分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此時即使債務人的財產已有顯著改善並足以清償剩餘部分時,保證人也不得再次進行先訴抗辯。

5、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後,債權人有義務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否則日後債權得不到清償的後果將自行負責。關於這一點,大陸法系多數國家的立法都有規定。

6、共同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效果、所謂共同保證,是數個保證人就同一債務擔任保證人。如果共同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則共同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可言。

由此可見,根據法律規定,只要擔保合同簽署的合理合法,保證人都具有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人可以在主債務糾紛未仲裁或者訴訟之前,拒絕承擔對債權人的擔保。先訴抗辯權行使後,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暫停。如果債權人已經對債務人的債務強制執行,但是仍然不足以抵債時,擔保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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