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夥人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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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夥人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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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勞務出資是否可以

可以。合夥企業分為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分為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企業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企業法第64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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