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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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有哪些
合同的當事人對合同享有一定的解除權,但在具體行使這種權利的時候,並不是隨意的。合同解除權的行使要受《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等相關法律的限制,同時行使方式也有一定的限制。
1、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六條的規定,解除權應是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私權利”,法律賦予當事人行使解除權的具體方式是通知對方即可。而只有在對方有異議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換言之,法院只有對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行為效力的“確認權”。
2、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合同解除權的法定行使方式為“通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權的生效方式為“到達”(信息成功傳遞)。同時,法院送達起訴狀副本的行為也可以成為原告行使解除權的一種行為形式。
第一,起訴狀的內容能充分反映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二,法院送達起訴狀副本的行為方式受程序法的嚴格限制,可以有效保障將有權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將要解除合同的單方意思表示有效傳達給另一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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